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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JIS-G 0903标准中所规定防爆电动葫芦只限于电气部分,但实际使用的电动葫芦,不仅在电弧发生部分,而且其他高温部分也要具备防爆安全性。为此,对电葫芦的设置条件及几点方面的防爆问题进行探讨,得出如下结论,只要电葫芦的电气部分作成耐压防爆结构,就足以安全地使用于有爆炸等级2、点燃G3的可燃气体及挥发气体的场所。
安装电葫芦时,有时难以判定安装地点究竟属于一般搬运还是设备维修起重用,即使一般地判断为前者,也要考虑当设备发生损坏,需要处理故障时,也要使用电葫芦。安全方便型电葫芦不能用于后者,但耐压防爆型电葫芦对两种情况均可使用,并且安全方便型电葫芦并不比耐压防爆型电葫芦的成本低,因此必然选用高度安全的耐压防爆型电葫芦。
由于近代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相继出现了各种可燃气体的新品种,因此尽可能使电葫芦的使用范围扩大;但电葫芦一般在屋架下工字钢的单梁上运行,故不可能采用注油式或内压防爆方式。如采用耐压防爆的结构,由于JIS的规定及下述各种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使其适应所有各种可燃气体存在的场合,为此,将一般认为是现代生活必需品的汽油及煤气作为对象,由此种可燃气体作限度,来规定爆炸等级为2、点燃度为G3,则认为是充分的。对于比上述条件还差的情况,就要在结构上具有更加特殊的防爆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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