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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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环节:
①未按照GB-3811进行制造,无视9.7.4.1条的设计要求。在审查起重机械产品技术参数时发现很多露天使用的起重机工作适用工作环境中的工作风压和非工作风压均划的“/”(无此项)。
②节约成本,减轻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自重或出厂就不配备抗风防滑装置。
③技术问题,抗风防滑装置的功能无法达到型式试验时设计计算的要求。
④缺乏抗风防滑装置功能验证设备,没有实验手段进行出厂验证。
(1)安装环节:
因轨道基础等原因无法安装抗风防滑装置。安装时未进行抗风防滑装置动作验证,虽安装但失效。
(2)使用环节:
①选型错误,为节约成本错误选型为非露天工作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②为片面提高生产率,减少大车制动过程中的冲击,人为调松大车制动器甚至让其完全失效。
③未设置大车缓冲器和端部止挡装置或失效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
④未按要求设置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装置,如防风钢丝索等。
(3)检验环节:
①漏检。部分检验员未吃透检规和标准要求,在审核检验报告时,发现多起检验员将露天工作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项划为“/”(无此项)。
②错判。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对露天工作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产品技术参数表中关于风压的项目未认真审查;在检验过程中,对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不重视;未真正做到全过程监督检查而是用首检的方法进行单次验证;忽视对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结构形式和动作特性的理论分析等从而导致对抗风防滑装置检验结果的错误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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