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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河南崇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在氧化铝沉降区域开始进行4#槽体顶盖拆除施工。施工人员首先对拆除方案进行了试验,使用20个手拉葫芦吊挂在槽顶周围进行拆除下降作业,当下降到0.3米时停止作业,计划到第二天观察情况。6月22日上午,施工人员到现场继续施工,当槽盖下降到1.4米时,有人发现吊装用抱杆有弯曲现象,于是停工由施工现象负责人刘丰伟向上级报告。并且在沉降槽顶部内壁上焊接了四个吊装鼻,把四个手拉葫芦移至下方使用。下午23名施工人员继续在罐顶进行拆除下降作业。16时20分左右,槽顶盖下降到1.6米时,吊挂槽顶盖的一个手拉葫芦突然损坏,现场指挥人员安排更换葫芦,其他施工人员休息,这时槽体顶盖突然坠落,造成11人死亡和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1、首先,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改变沉降拆除顺序,未将中心筒先下降到槽底,致使槽顶(自重33.78吨)吊载增加38吨(中心筒和结疤重量),吊载超重。其次,沉降槽顶盖在下落过程中,施工现场负责人刘丰伟指挥摘除故障的手动葫芦和中心筒6个手动葫芦吊钩,致使原来27个手动葫芦承载减为20个,各受力点承载量增大且受力不均。再次,施工单位将原设计方案中用于吊装的抱杆由Φ219*10毫米改为159*5毫米(抱杆来源),且吊耳孔切割形状不规则,未作打磨处理,造成槽体顶盖下降过程中抱杆弯曲破坏,吊耳受力超载。以上三个原因是导致此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2、监理人员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改变施工方案未制止,未组织相关人员对抱杆和吊耳验收;施工方案不完善,未考虑中心筒结疤重量,未对抱杆和吊耳进行受力计算并对吊耳设置做出明确规定,是导致这次重大事故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为,中铝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沉降系统4#槽体拆除顶盖坠落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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